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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章程

濮阳市华龙区慈善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1-5 10:28:06    点击:4171次    [关闭本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濮阳市华龙区慈善协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为发展华龙区的慈善事业,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进步,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华龙区慈善协会。

第三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区性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筹集慈善资金,帮助社会上困难的个人和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促进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濮阳市华龙区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濮阳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坚持以社会救助为中心,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募集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创始基金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境内外单位、团体、个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依法开展各种社会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的精神抚慰。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积极参加政府的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三)赈灾救助。接收、分配、调拨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四)社会福利。资助安老、助孤、帮残等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化进程。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它社会慈善援助事业:组织慈善宣传,增强慈善意识;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市慈善总会及其他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参与省、市及外地区慈善交流活动,为在华龙区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筹措慈善资金。

(八)指导本会会员的工作,促进华龙区慈善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提供资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在本会创始取得创始人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慈善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慈善协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报华龙区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监察委员会主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日常工作实行会长办公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慈善项目安排方案;

(三)制定财务预算方案并对财务决算实施监督;

(四)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提请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决定副秘书长;决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内设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六)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七)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名誉副会长、常任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若干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领导机构会长1名,第一副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办事机构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六条 依据《华龙区慈善协会慈善资金募集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聘任本会永久会员、常任理事、常任常务理事、常任副会长。常任理事、常任常务理事、常任副会长不再进行选举。凡在任期内受刑事处分或自然死亡的,不再享有上述职务待遇。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慈善事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督促、检查本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和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受会长、第一副会长委托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

(四)组织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华龙区慈善协会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为区慈善协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接受区民政局和区慈善协会的双重领导,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民主监督,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组成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本会实施章程情况;监督本会兴办、资助各类社会福利、慈善社会公益事业执行情况;监督本会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的决议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华龙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可设冠名慈善基金,按照《华龙区慈善协会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使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华龙区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华龙区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华龙区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华龙区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华龙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会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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